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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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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 00: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切实切断传播途径,避免发生继发病例,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在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一经确诊,立即按照相关要求隔离治疗,不得到校上课。
  二、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城区学校学生必须由二级及以上医院、乡镇学校学生必须由乡镇中心及以上医院开具痊愈证明,学生持医院证明和相关病例原件返校,经校医(保健教师)查验,符合属地疾控机构要求,出具返校通知单,方可进班复课。
  三、若校医(保健教师)查验结果与医院开具的痊愈证明不一致,由校医(保健教师)报告属地疾控部门,遵照疾控机构的指导,学生暂不返校上课,遵照指导建议继续居家休息。
  四、校医(保健教师)向班主任、家长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若家长对复课结论、休假建议存在异议,校医(保健教师)应立即报告校领导,经教育主管部门和属地疾控机构协商后作出是否返校的最终决定,并通知家长。
  五、校医出具的返校通知单应为一式两份,一份交给班主任,一份连同医院开具的痊愈证明一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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