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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工作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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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7 07: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财政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册,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各核算单位要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政管理办公室或单位财务部门。
    三、会计人员按国家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各项支出必须按审批原则办理,对超范围、超标准和无计划支出必须拒付。
    四、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五、财政管理办公室或单位财务部门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对账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六、为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财政管理办公室预留银行的存款账户印鉴, 应分开保管。
    七、财政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经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及时编报各单位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名 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财政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各单位的预算计划、业务工作计划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九、财政管理办公室做好原始凭证、账本、工资清册、财务决算等核算资料的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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