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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免费师范生就业咨询政策形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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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3-6 17:4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首届免费师范生就业咨询政策形势解读
 不少学生不愿再跳回“农门”
  昨日,湖北省2011届免费师范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在华中师范大学举行,96个县市区教育局携1300个岗位前来揽才,现场有数百名鄂籍免费师范生求职。
  据介绍,6所部属师范大学的2011届免费师范毕业生中,鄂籍毕业生共有963名(含就读华中师大的鄂籍毕业生795人)。按照规定,免费师范生原则上需回生源地工作,如果在城镇工作,则需要在农村学校支教两年。 首届免费师范生令基层尤其偏远山区教育系统很欣喜。房县教育局工作人员介绍说,这次提供20多个教师岗位,都是县级中学。免费师范生政策使他们更有机会接收一本院校的优秀毕业生,希望能缓解县里教师缺口较大的困难。华中师大物理专业杨显第一个投来简历,教育局当即表示十分欢迎。
  不到20分钟,就有6名学生与巴东县教育局签约。据了解,当地中小学每年师资缺口在200人左右,此次主要前来招聘高中老师。黄石市西塞山区教育局也是首次来招重点学校的学生,他们“收获”东北师大一名学生。
  不过,在昨日的招聘会现场,像武汉、宜昌等城市学校受到师范生热捧,而下面县市的一些偏远区却少有人问津。黄石市西塞山区教育局,昨日只招到东北师大的一名女生。该教育局感慨,大学生们不愿意到下面乡镇教书。
  在采访中,不少大学生表示,自己出身“名校”,起码要在县市一级学校教书才能接受。来自黄石市的4名农村学生均说,他们好不容易跳出“农门”,岂能再跳回“农门”,除了武汉市的郊区可以接受,不愿去湖北其他县市的乡镇教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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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3-6 17:45:00 | 只看该作者
不能跨省就业 身处两难境地

  免费师范生情侣泪洒招聘会

  昨日,我省首届免费师范生招聘会在华师举行。因为两人不是来自一个省份,想在一起就业必须拿结婚证,然而又未到结婚法定年龄,一对小情侣不禁当众流下眼泪。

  小陈和男朋友是华中师大物理专业的免费师范生,大一时两人就谈起了朋友,几年来感情很稳定。转眼大学即将毕业,两人决定在一起工作。然而,问题来了,小陈来自福建省,男朋友却是湖北人,免费师范生原则上不能跨省就业。

  小陈说,两人为了在一起,先是在湖北找了许多中学,结果对方都不愿要外省籍学生。后来,小陈终于在福建莆田找到一所中学,对方愿意接受她及湖北籍的男朋友。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门也同意接受男朋友到闽工作。

  然而,昨日在招聘会现场咨询处,湖北省教育厅告诉他们,按照我省规定,只有拿结婚证后小陈男朋友才能到福建工作。心急的小陈当时就流下了眼泪。原来,小陈男朋友今年年底才满22周岁,还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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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1-3-6 17:45:00 | 只看该作者
北京考试报讯 “免费师范生到民办学校工作是否影响以后在职攻读教育硕士?”“没有找到工作的免费师范生什么时候会被分配?”3月1日,免费师范生就业服务网暨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咨询活动启动,首批免费师范生就他们关心的问题“对话”教育部及各省教育部门。

  据介绍,免费师范生就业服务网(sfs.ncss.org.cn)包括免费师范生相关政策、各省就业工作实施办法、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信息、毕业生信息、就业动态、就业指导等内容。该网站通过网上网下相结合,将中小学教师岗位信息全面公开,帮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通过免费提供手机短信发布,联合6校举办网络招聘会等方式,帮助免费师范生实现高效就业。

  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介绍,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能否确保他们到中小学任教,服务基础教育,直接关系到这项试点工作的成败。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最大限度保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率,鼓励有志青年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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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1-3-6 17:45:00 | 只看该作者
2月22日教育部召开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副部长刘利民在会上讲话时强调,各省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地要按照2010年全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时间表,保质保量地完成不同阶段的具体任务。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就业进度迟缓的省份,要抓紧工作力争赶上。

  全国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时间表 

  ■3月1日前,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安排,再次进行双向选择; 

  ■3月10日前,各省教育厅与6所部属师大交换免费师范毕业生双向选择信息; 

  ■5月30日前,各地要对未签订就业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安排就业,落实到中小学任教。

    附:

    湖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认真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4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生源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组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全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制定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指导各地落实任教岗位、编制、人事和工资福利等政策措施。工作小组办公室设省教育厅。

    第二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工负责,通力合作,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任教岗位、人事接转、编制和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第三条 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四条 每年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免费师范生录取信息(含电子文档)提交省教育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第五条 加强与培养学校的沟通与交流,及时掌握培养期间免费师范生留级、休学、退学、死亡等异动情况。

    第六条 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建立免费师范生信息库和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免费师范生信息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管理工作。每年10月底前,向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发布下一年度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
  
第三章 就业岗位及编制

    第七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一般回生源所在市州辖区内中小学任教,履行国家义务,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10年以上。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第八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全省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编制总额内确定,提前安排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各地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第九条 每年11月底前,由市州教育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根据下一年度本地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人数、所学专业,结合本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编制免费师范毕业生年度就业计划,落实就业岗位及编制,报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连同《湖南省20XX年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任教岗位信息表》(见附件),报省教育厅(附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市州教育局应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主动与培养学校联系,做好下一年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任教岗位落实、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积极组织用人学校与免费师范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为毕业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免费师范毕业生要求跨市州到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生源所在市州和接收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二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免费师范毕业生本人、培养学校和用人学校三方共同签订,并各持一份。各市州应于5月底前将落实在本地任教的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名册分别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和省财政厅备案,并同时报送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含电子文档)。


第四章 就业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持本人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和《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四条 落实任教岗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任教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毕业时暂未落实任教岗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迁转至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由市州安排任教学校和岗位后,再迁转至任教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和财政等部门,要及时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办理人事接转、党团关系、入编、工资卡和“三险一金”等关系和手续,落实国家规定免费师范毕业生应享受的各项政策待遇。


第五章 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上岗任教后即享受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按规定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原派出学校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读教育硕士学位,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学位证书,具体办法按《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0〕3号)规定执行。任教学校应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第十八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各地不得将协议规定服务期未满的免费师范毕业生调整到非教育教学机构。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为到农村任教服务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在职培训、进修、学习的机会,为他们的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六章 履约与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将违约记录记入人事档案,并在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http://www.hunbys.com)上公布违约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上岗任教后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由任教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服务期内出现中途毁约、死亡等异动情况的,由任教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信息汇总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三条 对毕业后未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约定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省教育厅依据协议书作出违约处理决定;对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且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开中小学教育岗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任教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协议书作出违约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违约免费师范毕业生退还的免费教育费用和应缴纳的违约金、滞纳金,由作出违约处理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追缴和管理,作为其他非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用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免费教育费用缴付额度按培养成本计算,违约金和滞纳金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制度,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对各地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督查,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督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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