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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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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0:53: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阜阳市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建设一支数量充足、分布均衡、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具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要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相一致,本着“治事与用人相统一”、“责与权相一致”的原则,理顺关系,完善机制,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要适应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才干和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教育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章    体   制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市、县(含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学校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管理等职能。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属学校教师的管理,统筹规划、指导县(市、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管理工作,承担相应职能,负责本县教师需求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依照法规自主管理本校教师。中心学校实行学区统一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学区内的教职员工。
第三章    编   制
  第九条  教师编制在省政府核定的城市、县镇、农村不同类别的编制总额内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学校编制进行适当调整,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执行。
学校内设机构、教职工编制按省颁标准执行。
第十条  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高效的原则,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四章                 补  充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确立教育优先发展战略,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领导,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教育、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市教师队伍建设领导组织。
第十二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教师补充机制,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核准的编制总额内,统筹配备辖区内中小学教职工,及时补充缺额教师,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省颁规定,规范、组织教师招聘事宜,3-5年内要补足到位,以后每年按上年退休减员人数递补。
严禁超编进人和非教师身份人员占用教师编制。
第十三条  教师招聘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每年根据区域内教师缺额和学校缺编情况拟定出教师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要严格教师招聘条件,要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统一报名,统一考试,统一考核,统一录用,统一调配使用。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新招聘教师实行聘用管理,实行定期服务制度。
第十四条  在新录用教师安排时应优先面向农村学校,同时也要注意解决城区薄弱学校教师问题。加强布局调整,整合教育资源,逐步实现农村和城区学校师资在学科、结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基本均衡。
第五章   聘  用
第十五条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受聘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推行教职工聘用(任)制。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省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科学设岗,明确岗位职责,编制岗位说明书,根据任职条件和一岗一聘原则,严格聘任程序。
逐步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5—10%的流动岗位,用于聘用本校以外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
第十七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实行聘约管理。学校拟聘人员,由校长与之签订聘用合同,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门审批,并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聘任分为试用期聘任和定期聘任。试用期聘任适用于新进人员,一般不超过1年;定期聘任适用于试用期满人员,聘期一般为1-3年。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法定的程序,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教职工,可以进行告诫,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解聘。教师也可以辞聘。
第十九条  根据省人事厅皖人发[2004]62号文件精神,对于未聘人员,在未聘期间第一年按原职务工资(固定部分)的80%发给,职务补贴按最低职务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第二年,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从第三年起,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发给。未聘人员从第三年领取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时起不计算工龄。
建立激励机制。根据工作表现和绩效,实行绩效工资待遇和荣誉奖励。绩效工资按省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实行校长公开选拔任用制和持证上岗制度。积极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校长选任办法,实行校长聘任制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校长选拔任用条件和标准。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教龄,中学应具有中级以上职务(小学应达小一以上),相应岗位的教师资格和学历。校长的初任年龄一般男不得超过50周岁,女不得超过45周岁。身心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章    流  动
第二十二条  教师流动要有利于教师队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教育的均衡发展。鼓励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任教,超编学校教师必须向缺编学校流动。
第二十三条  各层次教师流动按下列程序进行(调入单位需有空编)。
乡镇内部流动:个人写出申请或因工作需要,每学期开学前乡镇中心学校研究一次,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县市区内部流动:个人写出申请,原所在乡镇中心学校、接收乡镇中心学校同意后签字盖章,每年暑假开学前县市区教育局研究同意、开具调令,经人事、编制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县市区之间流动:个人写出申请,原所在县市区及接收县市区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流向外地市的程序同上。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定期轮岗制度。县城以上学校(含城关镇)的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务,必须有任现职期间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已经被聘为高级职务的教师,也要轮流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并作为继续聘任的重要条件。定期到农村支教的城市教师,原学校不再安排工作,服从受援学校管理(含年度考核),享受工资浮动待遇。实行新进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定期服务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中小学校长(含副职)交流制度。有计划地选派城镇优秀校长和校长后备人选到农村(薄弱)学校挂职支教;选派农村(薄弱)学校校长到城镇中小学挂职锻炼。
第二十六条  编制内新进人员应实行聘用制。聘用合同应约定任教服务期。聘任合同期内的教师不得擅自流动,如需流动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流动。任教服务期内自行流动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教育人才中心”,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开展政策信息咨询、推介上岗、组织指导转岗培训和教育系统人事代理服务。人事代理按程序办理。
第七章    培  训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和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培训手段现代化,提高培训质量,健全和完善教师培训体系。
第二十九条  大力推进教师继续教育,健全和完善继续教育证书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教师学历培训、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定期轮训教师。
第三十条  新任校长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任职满5年的按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参加提高培训。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在业务经费和办学收入中确定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教师培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筹,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5%用于教师继续教育,并进行预算、审计。
第三十二条  结合校本培训,学校定期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能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督察,严格执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三条  教师经过学校批准的短期培训期间,享受在岗教师待遇。鼓励教师在岗进修,参加函授学习或自考。教师以提高学历为目的的脱产进修,必须经学校研究同意,并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协议(离校前提供录取通知书和交费收据)。学习期间,应保障教师的生活待遇,考核、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毕业后,与在岗教师享有同等的竞聘机会。
第三十四条  继续开展“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评选工作。探索和建立“名师”培养、评选、管理的成长激励机制,评选出具有高尚师德、业务精湛、成绩突出、有一定知名度的教师,鼓励和促进拔尖人才的成长,充分发挥“名师”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全面提升我市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八章   考   核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当依法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师法》等规定的教师义务、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三十六条  对教师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做到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学校和教师工作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学校根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考核工作可与定期举行业务考试结合进行。考试内容不仅要求教师具有相应的学科知识,还应有从事教育教学所必须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考试一般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三十九条  对工作变动、脱产进修、病事假情况及受处分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续聘、解聘、晋职、晋级、奖惩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中心学校校长的考核和聘期管理。任期、年度综合督导考评落后者,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戒勉谈话,限期整改;聘期内被两次戒勉谈话或聘期综合督导考评不合格者,对其领导班子实行公开招聘,重新任用。
第九章    请   假
第四十二条  教师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应持相关证明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及时销假。教师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超过3天由中心学校校长(或县直学校校长)批准,超过15天必须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请假3个月以上者,必须经过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级有明确规定的可不受此限,如婚假、产假等)。对申请病假的要严格审核,严禁“小病大养”,对以养病为名而从事第二职业者,按脱岗论处。教师请、销假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和个人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续聘的依据,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学校教师参加的,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县级组织的活动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负责通知;市级组织的活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负责通知。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正常程序批准同意,教师不得自行脱岗参加其它部门和社会举办的各类考察、研讨、交流、评审等活动,否则视为旷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校长请假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县直学校校长、中心学校校长(均含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因病、因事、因公请假,须向教育行政部门请假、销假;上述学校的副校长和其他学校校长请假1天以上分别向校长或中心学校校长请、销假,15天以上要向教育行政部门请、销假。请、销假情况记入校长业务档案和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奖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在教育教学中有突出表现的教师,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每年按一定比例表彰一批“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和“先进班集体”等。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加大宣传力度,弘扬师德风范。
第四十六条  惩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惩处违规违纪行为,按《阜阳市教职工违规违纪处分办法》执行。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退   休
第四十七条  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病退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相关规定与程序准予办理病退手续。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教师。
电大、师范学校、少年宫的教师及各级各类学校的职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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