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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义务教育办学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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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6 16:2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确保《义务教育法》的落实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推动全省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 制定本规范。
  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依法规范学校设置
  (1)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负起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制定和完善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要求和制度,引导学校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查处并纠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为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闲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产,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处置,并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重点用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
  (3)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按照《义务教育法》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已经审批的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加以规范。凡符合“四独立”,即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认定其民办学校性质,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其办学。凡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一律恢复其公办学校性质, 执行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公办学校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市、县(区)教 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依法停止审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
  二、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4)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平配置公共教育资源, 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不得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要高度重视校长的选拔、交流和培养,并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动区域内各学校优秀教师、优秀课程、实验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场馆等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逐步加大将公办优质高中的招生指标按一定比例分配到每所初中的工作力度,促进初中学校生源逐步趋于均衡。
  (5)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得在义务教育阶段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各小学、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不得举办提高考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内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同意,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批准部门承担,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三、规范招生行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兔试就近入学
  (6)要依法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县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划分学区,确定每一所学校的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作为招生的依据。
  (7)经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其招生办法及招生广告必须报批准其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在具体实施时必须按批准的时间、计划和招生原则进行招生。不得作虚假宣传,也不得对家长和学生作无原则的承诺。
  四、落实义务教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8)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经费投入,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按照相关标准安排教育经费预算,把维持学校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统一发放,保证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校舍的及时维修改造。
  (9)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从2007年春季开学开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只允许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学生的寄宿费。各地要把选用的各年级教材目录、单价在开学时公示,让学生明明白白缴费。非寄宿生和非住校生一律不得收取寄宿费和住宿费;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也不得收取课本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按省定"一费制"标准免除学杂费,其它收费严格按省教育、 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城乡中小学一律严禁收取省定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坚决杜绝“一边免学杂费、一边乱收费”。
  (10)加强对教科书(含地方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选用程序和要求,规范征订、发行渠道,建立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质量跟踪和检查通报制度,不定期地对我省使用的中小学教科书、教辅资料的质量等进行检查。严禁学校使用盗版教科书、教辅资料。
  五、严格执行课程计划,规范学校作息时间
  (11)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课程方案,开足开齐课程。学校要按照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不得擅自增加教学难度,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文化课补习班和学科竞赛。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12)统一和规范周课时数。小学各年级每天安排6节课,每周课时30节。初中各年级每周课时34节。学校不得擅自增加周课时。
  (13)统一和规范学年教学时间。小学和初中每学年教学时间39周,其中每学年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用于安排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节二运动会、远足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 9年级第一学期毕业考试增加2周,包括在9年级上课时间 35周之内。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3周o各市、县(区) 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教学时间安排每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行事历,规范开学、放假时间,不得提前安排期末考试和放假时间O各学校要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不得提前结束新课,不得提前组织期末考试,更不得提前放假。学生寒暑假期间,教师应推迟3--5天放假,做好学期结束工作,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新学期开学前,各学校要组织教师集体备课一周。
  (14)统一和规范作息时间。中小学不得要求走读生统一到学校上早读和晚自习。部分实行一天三到校的农村中小学一律改为一天两到校。走读生早晨到校时间,初中不得早7: 30,才、小学不得早于7: 50。中小学走读生下午到校时间,每年10月至第二年4月不得早于14: 00,每年5→6月和9月不得早于14: 30。走读生下午放学时间,小学不得迟于17: 30,初中每年10月至第二年4月不得迟于17: 30,5-6月和9月不得迟于18: 00。住校生可以上早读和晚自习,早读时间不超过45分钟,晚自习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住校生上早读和晚自习时教师应加强个别辅导,但不得利用这些时间集体上课。小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低年级还应适当减少。初中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中小学要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睡眠时间不少于9小时。
  六、加强教育和管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1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倡导尊师重教的风尚,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强化师德教育和考核,引导广大教师热爱学生,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推进教师聘任制,通过签约方式,明确教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教师本职工作、校外兼职等方面要提出明确的职业要求,加强教师工作考核,对严重违约者可予以解聘。坚决纠正一些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在校外收费补课的错误做法。教师在校内为学生补缺补差不得收费,可计入教师工作量,作为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16)广大教师要为人师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不得有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主动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促进学生共同进步。
  七、加强督导检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1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加强指导和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
  (1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或未依法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约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2、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20)学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取消在各类评先评优中的资格。
  (21)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2、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文化课补习班和学科竞赛的;
  4、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的;
  5、不执行本规范所规定的学生在校和作息时间的。
  (22)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严重影响当地招生和教育教学秩序的,由批准其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3)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从事有偿家教、收费补课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1、3项所列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组织督学指导责任区内中小学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发挥督学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中的重要作用。要把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对教育整体工作和学校管理的督导评估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督导情况。对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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