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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改废止关于收取小学借读费的部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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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08:1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教育部修改废止部分规章

小学收取借读费没了政策依据

  本报讯(记者 宗河)教育部网站日前公布了《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共修改和删除了12条规章,其中删除了《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二条中的“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据了解,《小学管理规程》的第十二条,原条文为“小学对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此次删除“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让小学收借读费没有了相关依据。“集资办学”也从《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删除。

  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原条文为“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或者已经被新的规章所代替,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废止。

  《中国教育报》2010年12月26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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