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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人事管理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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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8 17:26: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人事管理,提高人事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校人事管理遵循平等公正、宽严协调、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职工在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基础上,应当认真、负责、创新性地工作,给学校积极献言献策,推动学校的长远发展。
二、职工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校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在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本职工作,进行相关领域的改革、研究和实验;
2、按时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学校福利待遇和休假;
3、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校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4、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5、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学校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执行学校工作、教学计划,履行职工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等方面的协调发展;
4、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学生进行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5、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义务。
三、聘用制度
第六条  学校实行职工聘用制度,所有职工主要以聘用的方式与学校发生劳动合同关系。
第七条  学校在聘用职工时应遵守以下条件:
1、应聘者身心健康;
2、应聘者为专科及以上学历,须有毕业证;
3、外语教师应当有英语四级或六级通过证;
4、师范类专业、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院校学生优先录用;
5、荣获 “三好学生”、国家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等荣誉者优先录用;
第八条  学校所有职工均应与学校签订职工聘用合同,合同中须载明职工和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职工工资福利以及结算方式、合同解除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九条  学校职工有下列行为,经学校人事主管部门的调查确认,学校应与该职工解除应聘合同:
1、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2、三次以上无合理理由未按时完成学校工作任务,经批评仍无悔改的;
3、体罚学生,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
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
5、散布有损学校名誉的言论,影响恶劣或经批评不改的;
6、其他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与职工解除应聘合同的,学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支付该职工应得的报酬。该职工对学校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四、薪酬及福利制度
第十一条  按照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的规定,学校教职工由基本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按照职称和工龄测算,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平时的工作成效测算。详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中学绩效考核意见”。
第十二条  职工享有生活、工作、医疗等方面必要的补贴,补贴职工和补贴数额应根据学校财务制度实行。
第十三条  综合教职工在学校教学期间的各种表现,教职工可以享受学期奖金的福利。
第十四条  各种福利经费的发放时间和程序应当遵循学校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请假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职工请假应当严格遵循学校请假制度,否则一律记作旷工。
第十六条  学校职工因以下原因而请假的,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或人员应当批准:
1、影响教学、需要医疗的疾病;
2、人身安全事故;
3、女性职工例假,影响教学的;
4、紧急且重要的个人私事;
第十七条  因十六条规定的原因而请假的,职工应当至少提前一天向学校主管人员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应当及时做出回复。因突发状况而来不及申请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主管人员。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相关主管人员的批准而擅自离岗的,不论原因一律记作旷工。连续旷工两天以上或累计旷工四天以上,学校应当辞退该职工。有旷工记录的职工应当扣除旷工期间的工资和补贴,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可追究相应责任。
六、考评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职工考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据详实、审核严格的原则,考评人员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 学校职工考评结果是晋升涨薪、实施奖惩的依据,考评应当严格按照具体的项目考评细则实施,以下内容应当给予考虑:
1、出勤率;
2、工作水平;
3、工作成绩;
4、工作态度;
4、违纪情况;
5、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职工考评总体上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1、考核;
2、职工发表意见;
3、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
具体项目的评选可根据项目具体内容和特点在遵循本条第一款的基础上设计具体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人事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事实,客观公正的对评选申请做出审核决定,必要时,应当听取其他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经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的考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决定公布后2日内申请学校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七、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职工在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学校建设、学校招生、教学改革创新等方面工作勤恳、成绩优异的,学校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职工,学校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职工进行表彰、奖励应当以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
1、经推荐并递交申请;
2、人事主管部门审核;
3、校长审批;
4、实施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职工有以下行为的,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依据不同情况可给予口头批评、记过、留校察看、辞退的处分:
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学校行政工作;
2、体罚学生;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4、散布有损学校名誉的言论;
5、其他有损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职工的处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人事部门调查;
2、人事部门做出处分意见;
3、校长审批;
4、人事部门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职工对经校长审批后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决定公布后2日内申请学校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八、附件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档案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管理制度中所谓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学校人事主管部门可以在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拟定相关实施细则,经校务执行委员会讨论、校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学校校务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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