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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文化室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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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3 14: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结合农村文化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化室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 文化室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zd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体育健身和农民娱乐等。
      第四条 文化室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电影放映活动,指导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培养群众文艺骨干。(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四)在县级文化部门的指导下,管好农家书屋,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
      第五条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活动室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活动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民要爱护室内的各种书刊资料及一切公物,不得在室内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不得涂抹、撕毁、私藏报刊杂志,爱护设施、器材,自觉接受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文化活动室是村民娱乐的场所,举办的各种活动,必须积极、健康、向上,能够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丰富村民业余文化生活,不得在中心从事赌博活动;管理人员有权对低级、庸俗、不健康的活动进行制止或将其清除场外。
      第八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带入室内,并保持室内卫生,不得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垃圾,不得随地吐痰。
      第九条 室内各种设备只限于在本活动中心使用,由管理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外借,损坏设备要照价赔偿。
      第十条 本活动室原则上为本村村民服务,一般不对外开放,如邀请外人参加,须经村管理人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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