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圃中小学教育网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73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3-23 18:42: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有效做好内部会计控制,确保单位资产的安全高效使用,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有关财务法规,结合我局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防止浪费;量入为出,量财办事;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单位经费预算、核算和分析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会计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局机关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章   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局机关财务活动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 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规定,审核局机关财务收支事项,使局机关的各项财务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有关制度。

(二)建立、健全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使局机关各项财务活动处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错可究的规范之中。

(三)按照局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设立资金管理员(报账员)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四)按照局机关发展规划和事业经营目标,组织各业务科室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跟踪、督促项目预算在相关业务科室的落实情况。

(五)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及时缴纳各种税费。

(六)严格执行法规、制度规定的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资金使用审核,制止违反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七)加强对资产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八) 组织开展局机关财产清查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好实物管理,保证账实相符。

(九) 配合局机关监督部门对单位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局会计核算中心在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局会计核算中心承担局机关的会计账务处理、核算工作。

(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做好资金使用的审核、控制和监督,自觉抵制违规、违法行为。

(三)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与会计制度,做好经费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真实完整地反映财务活动状况,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四)建立会计预算、决算制度,会同局办公室按时编报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告。

(五)做好固定资产明细核算、定期与局办公室核对账实。

(六)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和移交工作。

(七)配合局办公室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检查、审计。

    第六条  各业务科室在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中的权责。

局机关各科室配合局办公室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务管理的要求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按承担工作任务提出项目预算需求,落实财务预算,检查并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资金管理员(报账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  在局办公室设立资金管理员(报账员)岗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根据局机关年度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及资金结余情况及时向财政申请拨款。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遵守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做好局机关经费的报销支付和各项费用发放工作。

(三)按照人事部门核定工资,及时办理单位职工工资的增减。

(四)按时足额缴纳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

(五)认真做好单位收入解缴、非税收入备查账登记,非税票据记账联装订归档。

(六)负责网上银行或财政大平台支付转账录入工作。

(七) 负责单位原始凭证的预审、分类整理,及时向会计核算中心传递。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八条  局机关各项收费按照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  局机关一切财务收支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初审,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复审。经局会计核算中心复审后的凭证,由局办公室按规定金额和程序报局领导签字审批。

财务支出需使用公务卡的,按公务卡有关规定执行。

(一)财务支出审批签字流程:经办人→初审→复审→审批→支付。

(二)经费支出的报销,由经办人填制报销凭证,经局办公室资金管理人员(报账员)初审,局会计核算中心复审,审批人审批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条  财务支出的审批人员及其权限。

(一)单笔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支出事项,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单笔支出金额在2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的支出事项,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

(三)涉及考试、评审等有关考务费、劳务费支出事项的,按局相关规定执行,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

(四)单笔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的支出事项(不含考试、评审等有关劳务费),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

(五)依规支付的专项资金,由业务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业务领导审批。

(六) 局机关职工因公借款须经所在科室分管领导同意,由借款人填制借款单,报经审批人审批后,到局办公室办理借款。借款人应及时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局办公室应定期对借款事项进行清理,督促借款人及时结清借款。

第十一条  审批人员的责任。

业务经办人员对其经办事项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初审、复审、审批人对其审核签批事项负责;会计人员对其受理的会计事项负责;验收人员对其验收财产物资的数量、质量等负责。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章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是明确经济责任的最初书面证明,也是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

    第十三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一)凭证的名称。

    (二)填制凭证的日期。

    (三)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单位公章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发票专用章。

    (四)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五)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六)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和金额。

第十四条  局机关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在新增或变动时,其格式由各科室负责设计,同局办公室会签。

    第十五条  各种原始凭证的管理要求。

    (一)支出类单据

1.原始凭证必须是财政或税务等机关监制的合法正规票据,内容填制必须齐全,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并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方可作为报销的依据。

其中:购置办公用品应附清单及两个以上证明人签字;会议费应附会议通知和参会人员名单;培训费应附培训文件;设备及房屋维修应附修理费用清单和审批验收手续;房屋大型维修还需附工程预决算、招标、审计等文件;固定资产购置应有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审批单。按规定需要经政府采购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2.职工因公出差报销差旅费,应按要求填制统一格式的“差旅费报销单”及“出差审批单”,并将各种原始单据作为附件。出差审批程序和费用开支标准按市人社局《转发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蚌人社办 〔2014〕10号)执行,单据不全不予报销。

3.接待费报销实行“四单”制,即派出单位公函、接待任务通知单(审批单)、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四单”不齐全不予报销。接待标准等按《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的通知》(蚌办发〔2014〕21号)执行。

    4.各种借款,必须有借款人填写统一格式的“借款单”,写明用途及大小写金额、借款人姓名。各种借条严禁白条充当。结算借款时,按规定填写报销金额、退回金额、补付金额,并由结算人员、资金管理员签章,开具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单。

    5.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报销,须按各科室与局办公室会签的格式,各项目填写完整。

(二)非税收入和往来结算类票据

1.单位各项非税收入和往来结算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专人负责购买登记保管,收款人签字领用。收据应当逐页编号连续使用,并用双面复写纸套写,不得开具大头小尾收据。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全份保管,不得撕毁。

2.单位收到的各种款项都必须开具收据,开具的收据要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数字金额不得涂改,并加盖局机关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签章。收据采用一式三联。发生退款时,要收回收据,经有关人员审批签章,退款人签名后方可办理。

    (三)银行结算凭证类

    局机关使用的各种银行结算票据,由资金管理员向开户行购用,并严格按照银行结算管理办法执行。各银行往来结算凭证、交拨款凭证,由资金管理员负责取回,并转有关科室对其用途、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准后,财务入账。凡需拒付银行托收款项,由有关科室提出拒付理由,并及时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办理拒付手续。

    第十六条  各种原始凭证,除文件外,都不得以复印件代替。经上级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单独保管的,应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文件批准的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号。对附件较多的原始凭证,可编制原始凭证汇总表进行账务处理。原始凭证单独装订。

    第十七条  审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必须严格、认真、公正,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退回经办人员,要求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时要在更正处加盖公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书面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码、金额、用途等相关内容。如果确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汽车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有关人员签名证明后办理。

第十八条  审核人员对填写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假公济私、严重违法的会计事项,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经办人、验收人等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现金管理。
(一) 认真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二)单位现金存放在专用密码保险柜中,资金管理员随身携带保险柜钥匙,不得随意放置,保险柜密码不得随意泄露。
(三)资金管理员请假或其他缘由不能到岗的,需提前按规定办理严格的现金交接手续,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应履行资金管理员同等职责。

(四)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现金限额使用现金,大力推行公务卡结算。

(五)单位收费现金要及时缴存财政非税收入汇缴账户,严禁坐支现金。

(六)资金管理员认真做好现金收支记录,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账目核对。

(七)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二)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三)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四)按照规定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银行结算票据,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五)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六)严格履行网上银行录入、复核程序,严禁一人操作。



第七章  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财产物资管理目标是贯彻勤俭办事业,节约单位经费,保证日常工作需要,防止财产物资积压、浪费和损失,讲求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局机关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资,如办公桌、椅、凳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局机关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实物执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办法。各科室管理本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实物。

    1.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不分资产来源、不论外购、调拨、外赠、自制都要计价入账,确保局机关固定资产的完整。

    2.办公室资产管理人负责建立局机关固定资产台账,按种类登记固定资产数量、存放地点、使用部门或个人在财政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管理。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

    1.申请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局办公室审核,交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购置手续。

    2.固定资产申购报告内容应包括:新增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来源、用途、安放地点和使用人员,并研究可否代用、借用、租用,分析预计使用后的效果。请购科室负责人和主要提案人要在报告上签章。

(四)固定资产的验收。新购建的固定资产由局机关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验收时要切实检查工程和设备的质量,并对其验收负责。

局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掌管单位固定资产分布和使用情况。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

    (五)固定资产的调拨与报废

    1.固定资产的调入与调出,须经分管局长同意,并由局机关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未办理转移不得调拨。

2.凡因达到使用年限或遭意外损害,致使固定资产无法修复,改变或失去应有的功能,经鉴定后允许申请报废的,由归口管理科室或部门申请,局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局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局会计核算中心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六)固定资产的修理与清查

    1.局办公室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维修、保管制度,定期清查盘点实物。

    2.固定资产零星维修。计算机相关设备、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由局办公室负责。设备改造提出申请后,需报局长办公会研究。

    3.固定资产的清查,按局机关《财产清查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物资的管理

    (一)局机关物资主要包括:办公用品等消耗材料、水电维修材料、日常建筑维修材料、各种设备修理用配件,计算机消耗材料及不够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等。

    (二)由于局机关物资较少,消耗较快,财务上不进行“材料”账核算。

    (三)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物资验收、保管、领用登记。

    (四)各科室采购物资,必须书面申请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采购手续。库存的物资要根据日常消耗,制定出储备定额,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避免积压浪费,占用资金。



第八章   财产清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财产清查的范围。局机关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材料物资、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等,均列入财产清查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财产清查的组织。每年年终会计决算前由局办公室进行全面资产清查。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临时局部清查的,由局办公室组织各职能科室负责。

第二十六条  财产清查的时间与方法。

年终清查在每年12月1日后至25日前进行。不定期或临时局部财产清查,应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对财产不同的物资形态要采取不同清查方法。

    1.实物的清查。各种实物清查要按清查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避免重复或遗漏。在盘点时首先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然后再盘点数量并检查其质量。固定资产、材料物资等实物,对于数量能够点清的实物采取逐一清点计数方法确定数量。

    2.货币资金的清查。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各种银行存款和库存各种有价证券。

    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的清查,由清查人员会同出纳会计,根据现金日记账余额,实地盘点库存数额,当场核实金额。不得以白条、借条等抵充现金。

    各种银行存款的清查,主要是将出纳会计的银行日记账与各银行的对账单相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

    3.债权债务的清查。各种应收应付结算款项,清查人员可根据财务账簿记录,采取送、寄对账单逐一核实。对账单送交对方一式二份,一份对方留存,一份由对方对账并将对账结果注明后退回。

    第二十七条  清查结果的处理。按照清查结果,如出现不符,要及时查清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账户数据备份光盘、收据存根、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会计凭证由会计核算中心按月及时装订成册立卷;会计账簿在年度结账后,及时打印装订成册;会计报表按照月报、季报、年度预算、年度决算等,及时打印装订。会计档案由专人保管。

第三十条  会计核算中心按期编造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定期移档案室。

第三十一条  纸质会计档案按年立卷,存专柜保管;数据备份等电子档案,按月备份,年终刻盘存档。

第三十二条  调阅会计档案,必须经过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会计档案查阅簿》上签字后方可进行。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会计档案借用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三十三条  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2015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室会同局会计核算中心提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分管领导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后,请审计局和财政局相关科室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分管领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顶 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绿色圃中小学教育网 最新主题

GMT+8, 2024-4-25 07:53

绿色免费PPT课件试卷教案作文资源 中小学教育网 X3.2

© 2013-2016 小学语文数学教学网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