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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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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3 18:43: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进一步明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财政资金使用”事项,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督的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确定,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和后评估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拟定规范性文件,应对突发事件,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责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于每月初根据《“三重一大”事项及决策程序清单》向市政府提出月度“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并起草议题决策说明,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组织承办部门、时间计划、决策依据、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四条  市政府办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议题事项进行汇总,编制“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目录,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有序安排事项进入决策程序。对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的“三重一大”事项需报市政府办审查,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市政府办调整目录。

第五条  对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牵头承办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事项的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履行下列程序:

(一)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公众影响范围和程度,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民意调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

(三)对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以及廉洁性评估,也可以组织有关专门机构进行。

(四)承办部门应当对公开征求到的意见以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廉洁报告中的有关结论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决定是否采纳,并根据情况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建议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五)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初审;必要时,应当送事项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集中会审论证。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承办部门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将决策方案草案及相关材料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六)方案草案成熟后,经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确定,采取由市长主持或委托分管副市长召集的各类专题会议(包括市长办公会、规委会、安委会及相关领导小组会议等)、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等形式进行研究决策。

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决策草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暂缓决定时限不超过1年,1年内未再次审议或再议未获通过的,方案草案退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会议应当记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方案草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七)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同级党委、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并严格规范实施。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社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拟不予实施的,由决策承办部门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意见,经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不予实施。

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参照《XX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后评估。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市政府办应当组织开展对决策起草、执行和后评估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

(一)重大事项未按照规定范围、程序决策的,擅自改变决策或不按决策办事的。

(二)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干预的。

(三)行政监督机关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中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行政监管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中,因工作不到位出现监督失误的。

(五)其他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  现有文件中未能列举穷尽的事宜,经政府相关组成部门综合评估,分管负责同志把关确认,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同意后,认为应当作为“三重一大”的事项,可列入“三重一大”事项及决策程序清单。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解释权归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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