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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优化营商环境公开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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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3 20:28: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各界郑重公开承诺:

1.责任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对企业处罚实行“初犯不处罚,处罚最低限”制度,对涉企检查时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积极帮助企业改正,不实施处罚。对存在严重问题确需实施处罚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不予处罚;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的,方可进入处罚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和优化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结合执法实践,对执法幅度进行细化、量化、具体化,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执法的随意性,遏制“人情案”“态度案”等问题。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务透明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涉企检查、行政处罚、重点企业信息等全部予以公示,真正做到公开透明。

2.政策措施。制定年度涉企执法检查计划。制定年度“双随机”执法检查计划,规范我局涉企检查行为,服务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转变日常环境监管方式,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一次。进入“黑名单”等环境违法企业除外。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和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

3.投诉举报。凡是损害营商环境建设的行为,企业、群众可直接向局法规科举报、投诉,对企业和群众投诉的问题做到有诉必查,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

4.监督考核。要把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作为推动改革、服务发展、改进作风的重要契机,坚持业务工作与作风建设相融合,日常督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对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直至免职处分,并将活动开展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考评。

5.问责处罚。对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意见、措施、规定,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依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违反行政执法相关规定,涉企检查不备案或检查内容超出备案范围的行为;违反行政处罚规定,不执行“初犯不处罚,处罚最低限”的行为;利用行政执法职权,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越权执法,野蛮执法或吃、拿、卡、要、报的行为。责任追究的方式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离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辞退、责令辞职或免职、党政纪处分、责令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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