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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知识题目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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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8 15: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是根本方向和目的。

2.我国宗教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2)坚持实行独立办教的原则。

(3)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

(4)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5)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3.党员要坚决执行不信仰宗教、不参加宗教活动的规定,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

——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9月28日)

4.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习近平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2014年5月28日)

5.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现在,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数量增长很快。我们对这个问题要慎重对待。我国宪法法律保障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但必须警惕宗教渗透的危险,警惕带有政治意图的宗教诉求。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4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3句话讲的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讲的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

——习近平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5月18日)

6.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

——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4月22日)

7.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4月22日)

8.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

——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4月22日)

9.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在我国,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

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4月22日)

10.目前主要有五大宗教,即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

11.《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对培养宗教界代表人士的目标要求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

12.所谓“三股势力”,就是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

13.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能信仰宗教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不是说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就可以信仰宗教。共产党员不同于普通公民,信仰的是马列主义,主张无神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曾明确指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共青团员在加入共青团时就已经作出信仰的选择,成为无神论者,因此,共青团员同样不得信仰宗教。大学生中的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应该树立辩证唯物主

14.我国是政教分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和婚姻等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施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指出: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15.抵御利用宗教对学校进行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大计,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要求,防范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校园进行传教和开展宗教渗透活动。

16.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两个“不得”五个“严禁”):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在校园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17.校园内不允许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严禁宗教教职人员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讲授宗教课程、开设讲座。严禁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师生在学校中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及穿戴、佩戴带有宗教极端色彩的服饰标志。坚决阻止校外人士利用学校讲坛、课堂宣传宗教思想,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宗教宣传或带领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或实践活动。在尊重学生民族风俗的前提下,明确反对、制止学生在校园内组织、参加涉及宗教的任何活动,教育引导学生把精力集中到学业学习上来。

18.邪教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世界上的邪教五花八门,名称各异,但它们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借用宗教的一些名词术语来编造歪理邪说,散布迷信思想;在宣传世界末日、制造恐怖气氛的基础上,神话教主,鼓吹只有忠诚于教主才能在世界末日来临时获得拯救或成神成仙,推行狂热的教主崇拜;对信教徒通过洗脑、恐吓、诱骗等手段实施严酷的精神控制;建立严密的组织并进行秘密的结社活动;不择手段疯狂敛取钱财等等。这些特点决定了邪教的邪恶本质,使邪教成为地地道道的社会邪恶势力。

19.《宪法》关于宗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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