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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考教育综合知识常考法律法规考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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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7 08: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处分类

1.【教育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分给予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教育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教育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2)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3)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4.【教育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将学校氛围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2)改变或者 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5.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接收具有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刑事责任类

1.【教育法】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育法】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是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教育法】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教育法】在招手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教师法】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教师法】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教师法】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归还被挪用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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