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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公安机关关于清明期间安全文明祭扫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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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3 18:25: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保障清明期间全区人民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文明和谐有序,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事故,确保全区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和《xx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的通告》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祭扫活动中利用封建迷信,制造矛盾。对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挑起事端,打架斗殴的,一律以黑恶势力论处。

二、严禁因坟墓、地界等争议而聚众闹事。对存在争议纠纷的坟墓、地界要维持现状,以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严禁祭扫过程中毁坏坟墓周边的水利、通讯、交通设施、他人祖坟、林木和农作物。

四、严禁在祭扫活动中引发山火。对引发山火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对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违反的从严处理:

1、未经许可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2、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和烧坟草;

3、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

4、吸烟及点火照明、野炊;

5、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六、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严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和人货混载等违法行为。

七、对拒不听从政府工作人员指挥劝阻,以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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